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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法院退休法官金凤鑫,涉两起案件引关注

2026-03-04 11:39来源:未知关注:作者:芳子

据吉林省委政法委官方账号报道,2023年7月21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为四级高级法官金凤鑫召开退休座谈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辛明,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忠彬及执行局部分干警参加座谈。

“个子不高,虎头虎脑,拎着公文包,田间地头跑。”三十五年来,金凤鑫法官的形象深印在九台法院干警心中。座谈会上,金凤鑫回顾三十五年审判生涯,称“没有做过轰轰烈烈的大事,只想把手上的案子办好,组织需要我到哪里去,我就到哪里去,这些年在审判工作中度过是充实的、值得的”。

李忠彬表示,老一辈法官扎根基层、用脚步丈量案情,金凤鑫三十五年坚守如一,精神可贵。赵辛明代表院党组对其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与高度评价,祝愿退休生活顺遂,并号召全院传承老法官优良作风。

然而,其承办的涉及鹏瑞实业集团公司的两起案件,因程序与实体问题引发争议,企业方多次反映未果,备受社会关注。

案件一:(2014)九民初字第331号 宋某诉鹏瑞实业工程款纠纷案 企业方反映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一审案卷中2014年4月17日的庭审笔录及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对账明细表缺失;

2.原告宋某2014年1月21日起诉提交对账明细表载明:应付工程款24,572,137.85元,已支付20,196,551.90元;2014年6月18日开庭提交的无争议明细表载明:应付工程款20,492,137.85元,已付16,761,871.70元;

3.原审依据6月18日无争议明细表作出判决,立案时提交的对账明细表未在后续程序中出现;

4.按立案时原告自认已付款数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与其自认的已付款项差距较小,因关键笔录与证据缺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裁判结果;

5.企业近期审计发现三笔合计120万元已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属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6.2008年10月26日吕民签字的1.8万元收据,吕民系宋某工长且另一笔签字收款已被原告确认,原审未认定该笔款为已付工程款;

7.原告诉请自交工之日起算利息,原审在无交工日期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自2014年1月21日起算利息。

案件二:(2018)吉0113执恢145号 执行争议与国家赔偿申请 该案中鹏瑞实业法定代表人杨某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来函建议移交执行并由杨某参与分配。金凤鑫法官在回函中表述为“轮后分配”,杨某认为该处置直接导致其财产损失500万元。

杨某已向九台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依法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截至发稿,法院未就该申请作出书面回复或处理决定。 一边是法院对退休法官的隆重表彰与高度评价,一边是企业反映的案件争议与维权诉求长期未获回应。若相关问题经法定程序查实,将对司法公信力与法院形象产生影响。 本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九台法院赵辛明、李忠彬等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跟踪法定程序处理结果。

原文来自实事数字中国电视台:http://szds.szdsccstv.com/news_detail.asp?News_ID=355&News_BigClass_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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