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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女子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致离婚财产遭虚假诉讼强制执行

2026-01-19 22:28来源:未知关注:作者:芳子

长春一女子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致离婚财产遭虚假诉讼强制执行

——涉案100万债务已清偿 审理程序存六大疑点

本站讯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民洪女士向市委巡察组提交实名举报材料,直指二道区法院法官胡某某在(2023)吉0105民初453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涉嫌包庇原告海先生与前夫明先生合谋的虚假诉讼,导致其离婚后合法分得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权益遭受重大侵害。

离婚财产分割后突遭诉讼 前夫与第三者亲属合谋疑云

举报材料显示,洪女士与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因明先生出轨案外人佟女士,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明确房屋等财产归洪女士所有,且已完成分割交割。然而财产分割完毕后,佟女士的妹夫海先生突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洪女士与明先生诉至二道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海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对已归属洪女士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洪女士在举报中直指,此次诉讼系明先生为报复离婚、协助第三者转移财产而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明先生与佟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海先生作为佟女士的直系亲属,与明先生有明显利害关联,二者合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侵占洪女士合法获得的离婚财产。”

六项关键证据直指枉法裁判 法院审理程序存多重疑点

为佐证举报内容,洪女士提交了新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直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六大核心问题:

其一,涉案100万元债务已实际清偿。新证据显示,海先生主张的于2017年5月19日转款的100万元已于当年6月13日全额返还,债务关系已合法消灭。而海先生在诉讼中故意隐瞒还款事实,虚构债权,提起诉讼。

其二,法官未依法全面调查取证。胡法官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对资金往来真实性存在怀疑,指出虚假诉讼可能性,但未依法责令原告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也未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导致案件基础事实未查清。

其三,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严重缺位。涉案债权实际出借人为佟女士妹妹,而非原告海先生,但法官未审查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佟女士妹妹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核心事实,在缺乏权利人证言及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直接认可海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程序严重违法。

其四,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案件涉及多名关键案外人的资金往来,法官未传唤其出庭作证,未核实关系脉络,也未追加为第三人,仅凭存在利害冲突双方的口头陈述即认定事实,判决基础严重失实。

其五,审判思路突兀转变存疑。胡法官在第一次、第二次庭审中均强调对虚假诉讼的高度怀疑,并要求原告补充举证,但在未获得合理解释及有效反证的情况下,第三次庭审后突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违背正常审理逻辑,无法排除外力干预或故意枉法的可能。

其六,判决理由违背司法原则。判决书以“债务事后追认具有高度可能性”、“债务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高度可能性”等主观推测作为裁判依据,未达到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定证明标准,严重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准则。

涉嫌触犯枉法裁判罪 举报请求移送司法机关

洪女士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胡法官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请求市委巡察组依法查处,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需按规定处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应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显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

目前,长春市委巡察组尚未就该举报作出公开回应。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追踪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晓亮)

(注:为保护各方隐私,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

原文来自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KJIGD3S705562PJH.html?refer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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