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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浓江农场有限公司职工被指违规承包3000余亩土地经营牟利 私扣种地户

2026-04-22 14:05来源:未知关注:作者:芳子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浓江农场种地户杜某实名举报,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浓江农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承包土地权约3000余亩用于个人经营牟利,并在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嫌以权谋私,相关问题引发村民强烈不满。其间,徐某还强行扣留杜某装满化肥的农用四轮车,历经近半月才予归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

3000余亩土地被指违规承包

据杜某实名举报,徐某在浓江农场土地整理中心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低价承包了土地权约3000余亩的土地用于个人经营牟利。同时有录音显示,徐某亲口说农场一共九个区域,其中七个区域存在他的土地。请问作为职工领导,经营如此规模的土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呢?

根据杜某反映的情况,徐某在未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报备、公开公示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便将土地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同时徐某还将土地整理项目落实到了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由自己亲自负责施工和验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怎么行?”杜某说道。

3000亩地权,一亩地地权在5000~7000不等。3000亩地权就是一千五百万到两千万之间。试问一个领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拿出这笔巨款的?这不经引人深思,徐某如此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大行方便,这般“神通广大”的背后又是否有着保护伞的庇护呢?

经营收入转入妻子个人账户

杜某还披露出一个细节:徐某的妻子吴某系浓江农场职工。徐某通过承包土地经营所获取的收入,全部转入了妻子吴某的个人账户。

“他们两口子都在农场上班,现在又用公家的资源自己挣钱,钱还进了私人账户,”杜某愤怒的表示,“这不是把集体的东西变成了自家的吗?”

上述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种地户的利益,破坏了土地承包使用的公平性。

农用四轮车被扣 场区大院沦为“私人停车场”

据杜某描述,事情发生在4月9日下午。徐某以其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将他一辆装满化肥的农用四轮车强行开走。杜某随即报警,经警方现场调解,徐某口头答应归还车辆,然而却历经近半月才予归还。

期间,杜某前去取车,却遭到门卫阻拦。门卫明确告知他:“没有徐某的话,谁都不能把车开出去。”

杜某的声音里满是无奈:“这台四轮车是我吃饭的家伙,地里的活全指着它。现在农忙正是用车的节骨眼上,车在这被扣了近半个月,耽误太多事情了。而场区大院本来是公家停放设备的地方,现在倒好,成了他徐某想扣谁车就扣谁车的私人地盘了。”

徐某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光天化日的抢车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职责操守和法治底线。而本应维护场区秩序的门卫,却完全听从徐某的个人指令,这难道不是黑恶势力的前兆吗?以此发展下去完全可以他徐某的一言堂,黑社会也不过如此猖狂。

法律视角下的权益侵害

针对杜某反映的情况,从法律层面可梳理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疑点与权利主张依据:

第一,关于车辆被强行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论杜某与徐某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徐某作为个人无权动用强制手段扣押他人合法生产工具。农场门卫仅凭徐某口头指令便拒绝权利人取回财物,亦构成了对杜某物权的共同侵害。杜某有权就扣留期间的误工损失主张民事赔偿。

第二,关于土地承包的程序与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大宗土地的流转或发包,必须履行严格的民主议定程序和公示程序。若徐某利用土地整理中心职工的职务便利,私自圈占三千亩土地用于营利,其行为实质上是将公共管理职权异化为私人牟利的工具。其获取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则涉嫌违反《刑法》中关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第三,关于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徐某作为负责土地整理与项目监管的工作人员,将项目落实在自家土地上并自行验收,严重违反了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和招投标管理法规。这种行为直接侵蚀了集体经济的根基,剥夺了其他守法种地户的平等承包权。

杜某的遭遇,表面上看是个人财物被扣押的纠纷,深层看是对基层公共权力监督缺失与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一次拷问。法条是冰冷的,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必须是刚性的。任何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权化为私器、将公地变为私产的行为,都不应逃脱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1012869723_12000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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