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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法院两次判决教育局纠正行政行为,执行难引发质疑

2026-06-05 10:16来源:未知关注:作者:芳子

本站讯 “区市两级法院已判决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要纠正错误,但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只出具描述事实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却不做行政处理,实质的本质是变相拒绝履职,如此糊弄的执行,缺少公平公正,我们不服!” 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的理事成员们这样表示不解和愤慨。

据了解:英德学校1998年建立。2000年1月1日,英德学校与朝阳市龙城区信用联社沈承信用社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原东三家小学教学楼及院内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合同租赁期为20年零8个月,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金以13万元为基数,逐年以5%比例递增。

2018年12月,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方面与英德学校张文奎校长商议解除合同将租赁房屋进行拍卖,购买者为时任英德学校校长张文奎之妻刘某某。随后,产权为张文奎、刘某某的房屋又继续租赁给英德学校,而房租则变成了1082254元,高于原租金数倍。

学校部分理事认为,2018年张文奎利用校长职权之便,未经其他举办者同意,与信用社暗中提前终止合同,违反英德学校与龙城区信用社签订合同中乙方优先购买的约定;其次违反学校举办者2018年3月28日会议一致决定,租赁期满,学校购买的会议决定,张文奎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却利用校长职权,违反举办者会议决定,暗中于当年12月15日拍卖成功后,12月18日迅速解除合同,随后以高于原租金三倍的畸高租金租给英德学校,涉嫌侵占学校资产。

 

 

2024年4月22日,学校部分理事请求朝阳市教育局、龙城区教育局依法对民办学校利益关联人问题认定并处理。

2024年10月8 日,龙城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2018年8月,张文奎通过拍卖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继续用于英德学校办学。2020年6月,英德学校参照评估公司做出的《朝阳市英德学校房屋租金价值咨询项目房地产评估价报告书(辽方正房估咨字[2020]第026号)》的评估结果,将年租金商定为1082254元,租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版)》》(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但英德学校与张文奎的租赁实际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而张文奎本人于2019 年12月离开了英德学校一直至2024年5月。因此,张文奎在与英德学校签订协议时的身份不符合《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2022年5月27日,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张文奎为朝阳市英德学校举办者,此后,张文奎应属利益关联方。

但是,这种之前已经存续的关联交易是需要立即解除,还是允许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解除,《民促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2023年12月31日,该房屋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 现该房产仍为英德学校无偿使用。综上所述,2024年4月11日, 指导组咨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法律意见,是这种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在张文奎剥离了关联关系后不影响其行使相关权利。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英德学校换届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了多次英德学校举办者身份认定。

同年4月17日,朝阳市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确定了张文奎等7名英德学校新一届理事会理事。5月9日,7名英德学校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投票选举理事长,张文奎以5票当选。

 

 

英德学校部分理事对于龙城区教育局的答复不满并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辽1303行初28号载明:被告龙城区教育局虽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属于信访事件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文书格式,该信访回复意见没有对原告的权利有任何影响,但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仅载明“这种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在张文奎剥离了关联关系后不影响其行使相关权利”,未载明对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理事申请调查的事项,即朝阳市英德学校与张文奎之间是否能够认定为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情形,周兴文作为朝阳市英德学校的举办者,该认定结果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区教育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龙城区教育局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随后,龙城区教育局上诉到朝阳市中级法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的对英德学校与张文奎亲属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等请求不适格,被上诉人行为已经损害学校、学生、股东利益。如房屋租赁合同涉嫌关联交易,应当由学校提出。学校从未提出异议,说明该交易属于正常的不损害学校及任何一方利益的交易。该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作为举办者且当时也在学校任职,未提出异议,而在事后提出异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法院判决解除。但实际情况是再贵租金都无合适校址、校房可供选择,目前学校仍然占用张文奎亲属的房屋进行教学。说明租赁合同是正确的,符合学校、学生及股东利益。租金也是学校申请经过第三方评估,没有租金过高的事实。2.原审判决于法无据。张文奎已经朝阳市等各部门联席会议通过任命理事,上诉人无权推翻该决定。且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关联交易关系的事实已经消失,上诉人无法再作出任何决定。3.被诉处理决定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权利。4.学校股东报告会议提出,重新选择校址搬迁损失巨大,因此通过了继续租用的决议。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考虑比例原则。即使上诉人能认定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更应考虑更大利益是否受损。如认定关联交易,学校对于签订民事合同则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那么学校利益受损,实际就是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基于比例原则,上诉人作出决定时应考虑更大利益。6.诉处理决定属信访回复行为,不属可诉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撒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026年4月24日,朝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6)辽13行终49号判决: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上诉人作为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应对被上诉人提出异议时具有义务教育业务范围的英德学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作出调查和认定,如存在相关交易,亦应依据该法规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相应处理行为。上诉人称《民促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法规实施前并持续到该法规实施后继续存在的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案涉2022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于该法规实施后,被诉处理决定亦未对此作出认定和处理,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理结果不当情形。案涉英德学校办学多年,相关交易及办学场地等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与对该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及应当如何依法处理,不存在同一性,上诉人将该校后续选举管理者问题、校址等办学问题,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问题混为一谈,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理说,区市两级法院判决已经做出对利益关联人认定并责令教育局重新做出处理,但2026年5月28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龙城区教育局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只描述学校租赁房屋的事实却对于利益关联人不做行政处理并对张文奎担任英德学校理事长的问题系朝阳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搪塞。

“拿着不具体行政处理的过程性描述《行政处理告知书》,这不是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么?是不是应该追究行政负责人责任?”

英德学校部分理事十分不解并质疑教育局袒护利益关联方。

 

 

2026年5月29日,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出具证明书证明,(2025)辽1303行初28号民事判决书于4月29日正式生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执行。

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已明确认定:单纯信访答复、告知类文书,不属于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正式行政处理行为。

2. 生效判决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质是要求教育局作出具备法定效力、包含明确法律定性、处理结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而非仅复述事实、不做定性的信访式告知。

3. 案涉2026年5月28日《行政处理告知书》,仅罗列租赁事实,未对英德学校与张文奎的租赁行为是否构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的利益关联交易作出任何法律认定,更无处理结论,属于形式上答复、实质上未履职,不属于合法履行判决义务。

4.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更换文书名称、简化处理形式的方式,规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定职责,该行为涉嫌变相拒不执行判决。

“如果对利益关联方被行政处理,意味着租赁合同签订是存在违法行为的,那利益关联人侵占学校资产自然成立,将受到法律制裁,而教育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就涉嫌监管不力、履职失范的责任,而不处理是不是一种变相保护?如此行为是否涉嫌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英德学校部分教职工质疑!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后续处理结果,英德学校的理事们和公众将继续给予关注!(张忠 侯宇)

原文来自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61422696113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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