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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县一家民企异地经营伪劣产品流向市场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

2025-10-21 21:58来源:未知关注:作者:芳子

本站讯 企业异地经营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责任和义务,致使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今年10月中旬,这样的案例就发生在山东省山东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

图为:巧筑集成公司售卖的广场活动餐车如此破损。

一家产品销售合同标注“山东巧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简称巧筑集成公司”)的企业,却销售9台存在质量问题的“广场活动餐车”,实际生产企业却是山东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山东景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图为:巧筑集成公司售卖的广场活动餐车合同约定是金属漆,而实际的却是化工合成漆,产品底部破败不堪。

今年10月17日,山东省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媒体反馈辖区注册企业销售残次品后,该局几经周折找到涉事企业负责人,经查巧筑集成公司存在企业异常情况,随后,该局将这家企业拉入异常名录。

直到今日,这起事件一直悬而未决。

图为:残破不堪的广场活动餐车。

受损方新疆博乐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巡检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拉入异常记录,这起跨越万里之遥的这场消费维权事件也不会发生。”

随着《山东潍坊餐车乱象追踪,幽灵公司盘踞两年引发的连环谜团》文章持续在网络上发酵,还有读者表示:这起事件事并非突然,而是两地市场监管缺失背后的必然。

那么,有人不仅要问:巧筑集成公司如此失信经营是怎样逃避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眼的?

经过媒体实地调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存在“断裂带”。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跨区域监管的协同缺失。巧筑集成公司形成“昌乐注册、寒亭生产、潍城办公”的三角运作模式,恰好利用了区县间的监管壁垒。“昌乐管注册不管生产,寒亭管生产不管注册,潍城管办公不管资质,最终谁都没管。”那么,在潍坊市类似这种“三不管”现象还有多少家尚未发现?

众所周知:公司异地经营需遵循法律程序,主要手续包括:1.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 2. 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向异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核准、拟定公司章程、办理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3. 完成后续手续,如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异地经营需确保合法性,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巧筑集成公司注册地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销售合同主体单位为“巧筑集成公司”,山东景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是这家企业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目前尚不得而知。

按照销售合同标注的企业名称,受损方按图索骥找到企业注册地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今年10月20日,媒体拨打该局办公室电话,一位自称姓刘的工作人员说:“巧筑集成公司在属地没有经营生产产品,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异地监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巧筑集成公司异地生产销售产品之前就该在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归属滨海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

今年10月中旬,新疆博乐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对9台劣质“广场活动餐车”,顺藤摸瓜寻找根源。媒体经过调查发现:新疆博乐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巧筑集成公司最初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标注的“巧筑集成公司”注册地查无踪迹、实际生产地址与合同标注不符、实际运营方“鑫晟集团”招牌悬挂在一处民宅内。据知情人称:“这家企业已经搬走两年”。

经过媒体调查发现:涉事餐车的签约方为巧筑集成公司(下称“山东巧筑”),注册地址标注为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 120 号 2 号厂房。经过媒体实地走访,该地址并没有这家公司。

图为:巧筑集成公司售卖的广场活动餐车底部破损严重。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巧筑集成公司注册地是在他们辖区,但并没有生产厂房,尚不知企业为何会用山东巧筑集成房屋与客户签合同,称该企业在潍城区有一家办公室。

据新疆博乐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显示,此次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合同载明的“收货地址”为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山东景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而物流公司证实此处实为生产厂区,“我们只负责从工厂拉货,地址从来没变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少存在以下监管失职:也就是说,山东巧筑搬走两年未变更登记,监管部门未发现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直至10月17日媒体反映后,该局才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远超“发现失联后30日内列入”的规定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监管空白,对已知企业在寒亭区生产却未履行跨区域监管通报义务。正是因为企业未及时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等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核实企业资质。这不是简单的“不知情”,而是监管机制的全面失效。企业注册与监管严重脱节。

律师解读:山东巧筑已构成违约行为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耿振善律师表示,根据合同,巧筑集成公司(以下简称“巧筑公司”)应提供符合技术参数和材质要求的广场活动餐车9台,并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质量标准、质保期限等。货物于2025年8月10日验收时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实际到货与宣传不符、漆面破裂脱落、使用普通漆而非承诺的金属漆、制作工艺粗糙等。上述问题表明巧筑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记者 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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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Ga64AqLivLMbPivzE8U617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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